商标驳回通知书
经审查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2)项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,理由如下:
该标识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,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特此通知。
商标驳回通知书
经审查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2)项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,理由如下:
该标识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,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特此通知。